

厦门市技术创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厦门市技术创新协会(英文名:Xiamen Technology Innov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XMTI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厦门市开展创新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研究机构等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厦门市。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提升厦门市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整合政府、企业及相关服务机构的资源,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发展,为我市落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创新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政文化和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虎园路2号5号楼403、406、412室(邮编:361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政策宣传,提升企业研发活动的技术管理和财务费用管理能力;针对会员开展各种培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的相关能力。
(二)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的研究和活动,开展交流活动,促进企业合作。
(三)收集、分析企业技术需求,针对单个企业技术需求,组织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服务企业对接;针对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组织组织研发资源开展政产学研用协同攻关。
(四)作为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存在问题,及时与政府沟通、协调解决;同时,及时将政府的相关政策信息发布给企业。
(五)承接政府部门的工作委托,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六)接受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托,开展相关服务。
本团体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开展创新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研究机构,在其技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缴纳会员年费;
(五)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相关业务和对外交流活动。
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批准并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登记入册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团体及单位会员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积极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逾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破产或解散者,自动失去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确认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团体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团体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监事长、理事会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按时换届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团体领取薪酬。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决定会员大会主要事项;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理事会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八)本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存在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九)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
(十)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监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由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监事不得由本团体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负责人、理事、其他监事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条 本团体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团体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在覆盖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31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